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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工作问答和服务事项

时间:2006-5-24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次 【字号: 小字

    一、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程序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程序
  四、外地人员来青从事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
  五、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的条件、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程序

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

  一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适合律师执业的办公场所。其中,青岛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区、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自有资产,其中现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四)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书面的合伙(合作)人协议:
  (五)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申请设立青岛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的,须有5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含发起人)。
  二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批和批准程序。
  1、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面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
  2、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三十日内作出拟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发起人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合伙(合作)人协议;
  (6)会计事务所对出资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7)执业场所证明(租约或产权证明);
  (8)发起人登记表;
  (9)发起人职业经历证明书;
  (10)发起人职业经历公证书;
  (11)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发起人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保证书;
  (1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主管司法局应当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一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15日内予以修补或修改。
  5、主管司法局对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过程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记录在案,并在两年不再接受该申请人重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6、区、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将同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7日内上报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司法局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呈报山东省司法厅。如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司法局予以修改、补充。
  7、律师事务所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登记设立后,应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申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凭据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制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依法开展业务。
  8、律师事务所应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的文件复印件及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印鉴印模、银行开户账号保青岛市司法局和青岛市律师协会备案。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局制定的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2年未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分。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住所面积符合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三、派驻分所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派驻前2年未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
  (二)执业满2年;
  (三)分所负责人应为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并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派驻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律师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申请之日前2年未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律师协会出具的派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鉴定意见材料;
  (八)派驻律师执业经历满2年和分所负责人是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人以及执业经历满3年的证明材料;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程序

  一、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工作。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应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即: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取得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岗前培训合格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等情形。
  三、颁发律师执业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事务多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司法局审核,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进行审查。省司法厅不接受越级申请。
  (三)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第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辞职或无业身份证明以及市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公证书。
  第三,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第四,市司法局出具的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五,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
  第七,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户籍证明、暂住证复印件。
  第八,执业证注册信息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除提交上述第一、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身份证明及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四)经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填写《执业律师审核表》,报分管处长复核,有处长签发。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市司法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律师执业证。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信息录入律师管理程序,按照全省十七市编号顺序依次登记编号并打印证件。执业证应加盖本年度注册章及律师执业证颁发专用章。
  四、按十七市律师事务所分类将申请人材料整理归档。

外地人员来青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程序

  一、来青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外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
  (二)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
  (三)经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考察合格,并同意接收;
  (四)经青岛市司法局政治机关审查,无违法、违纪、违德记录,符合调入条件。
  二、受理程序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应由本人用蓝黑、碳素墨水填写或者打印,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报主管司法局。
  主管司法局为区(市)司法局的,区(市)司法局应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至青岛市司法局。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主管司法局应当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的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不合格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主管司法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的条件、程序

  一、办证条件
  (一)已取得律师资格尚未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法律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生。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实习的人员。
  二、申请《实习律师工作证》的程序
  (一)申请实习律师业务的人员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申请书一份。
  2、律师资格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在校实习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4、非在校生所在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
  (1)填写《律师业务工作实习申请表》并由律师事务所报市司法局。
  (2)《实习律师工作证》由接收律师业务的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办理。
  5、实习期一年。
  6、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进行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做出鉴定;《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律师事务所收回送发证机关注销。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程序

  一 、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条件:
  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与原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财务、案卷等事项交接清楚。
  二、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转所的程序:
  现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提交以下材料,并由主管司法局上报省厅办理转所手续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原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3、原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一年的证明;
  4、原律师事务所及其住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品行鉴定以及业务、财务、案卷等事项交接完毕的证明;
  5、原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退出合伙的证明;
  6、现律师事务所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假如合伙人的应提交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程序  

  一、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协议,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逐级报省厅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名称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变更负责人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2、合作人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变更合伙人(加入)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加入);
  2、申请任拟加入合伙的申请书;
  3、申请人辞去原职的辞职公证书;
  4、申请人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书;
  5、合伙人会议决议;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变更合伙人(退出)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退出);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变更章程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七)变更合伙人协议应提交《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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