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2、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
3、原告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用,结案后不予退回。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由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付给原告。
4、案件审结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必须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若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
5、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6、驳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9、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10、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就增加的部分补交案件受理费。
1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12、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在缓交期限届满后经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13、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14、当事人应积极举证。如果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能败诉。
15、提供证据,经验核后,可提供复制品,证据原件原则上由当事人保存,在庭审时当庭提交。
16、当事人须如实举证,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