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余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审查与调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由承办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调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4、出证:公证处对真实、合法、符合程序的公证事项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拒绝公证,并告之当事人。
公证服务标准
1、公证期限:一般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应当事人的请求可在一周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证质量:公证文书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3、公证收费:公证处必须按照司法行政、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服务承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优先办理公证:
1、涉及企业产权改造(兼并、出卖、改制)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事项。
2、涉及招商引资所需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事项。
3、涉及重点工程招投标事项。
4、情况紧急,有可能危及当事人生命则产或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5、高附加值专利技术转让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收公证费:
l、企业兼并、破产、重组抵押贷款事项,企业确有困难。
2、具有开发前景的经济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