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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8 14:53:16 来源:平度政务网 作者:民政局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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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青岛市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青岛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民安[2006]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本年度应纳入本市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及赴南疆高原地区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二)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复工复职,单位已破产、兼并等使退役士兵无法复工者,经审核可以参加“双考”。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安置办公室时的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实行量化综合记分。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精简整编,义务兵服役满1年的按2年记分,士官按本期规定服役年限记分;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市民政部门和市人武部出具证明,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含大军区)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分别记20、10、5分;优秀士兵记2分;嘉奖记1分;多次立功或奖励的,按其中最高奖项记分;同类奖项的只记一次,不重复累计记分。 (三)伤残记分:5至10级残疾军人分别记6、5、4、3、2、1分。 (四)职务记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代理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班长记3分;副班长记2分。 (五)进西藏或赴南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 (六)从事潜水专业与核专业(以档案原始材料为准,其中从事核专业的以享受剂量补助记录材料为准)的人员每满1年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分,最高为10分。 (七)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的不得选择事业单位就业。 市民政局、人事局、监察局组成档案考核审评小组,统一审档记分。 三、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7月16日8:30,按青岛市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平度设分考场。 (一)考试内容:政治(含时事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 (二)报名考试:持《士兵退役证》、一寸同底版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2张和50元考务费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置办公室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过程由市监察局派员监督。 四、“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奖项多者优先;“双考”成绩向退役士兵张榜公布。 五、公开选岗 (一)公开安置岗位。由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局联合提出并下达我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系统)和单位10日内将具体安置单位反馈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部门将具体安置计划向退役士兵和社会公开。 (二)公开自主选岗。经考试考核的退役士兵,按本人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由退役士兵本人依次自主选择工作单位。未参加考试又未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只按考核分数排序。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选择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将其安排到剩余工作单位,对不服从分配的,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就业。 (三)退役士兵选择的岗位属于国家准入控制的工种或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用人单位的特殊需求条件。如退役士兵中没有用人单位所需职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接收其他公开选择到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 六、办理就业手续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市安置办公室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单位报到。 (二)自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退役士兵选岗派遣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到部门(系统)或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其档案转市人武部,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 对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的考录由市人事局、编委办公室、民政局依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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